因此,各方有可能知道的唯一特殊事实,就是他们的社会在受着正义环境的制约及其所具有的任何含义。然而,以下情况被看作是理所当然的:他们知道有关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他们理解政治事务和经济理论原则,知道社会组织的基础和人的心理学法则。确实,各方被假定知道所有影响正义原则选择的一般事实。在一般的信息方面,即一般的法律和理论方面没有任何限制,因为正义的观念必须被调整得适合于它们要调整的社会合作体系的特征,没有任何理由排除这些事实。例如,有一种反对正义观的考虑,它认为:由于道德心理学法则,即使人们按照一种正义观安排了他们的社会制度,也不会获得一种按照它行动的欲望,因为此时在保证社会合作的稳固性方面存在着困难。正义观的一个重要特征就在于它自己产生对自己的支持,即,它的原则应当是这样:当原则体现在社会的基本结构中时,人们倾向于获得相应的正义感。按照道德学习的原则,人们发展起一种按照它的原则行动的欲望。在这一意义上,一种正义观是稳固的。这种性质的一般信息在原初状态中是能被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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