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一个有益的因素是,一些社会科学家并没有把上面所描述的方法论或非方法论的相对主义意义上的“相对主义”与其他意义上的“相对主义”区分开来(见340~343页)。因此,他们认为,某一意义上的真理可以从另一意义上的真理中推导出来。既然340~343页所描述的那种意义上的相对主义无疑是真的,那么,一个没有作适当区分的人自然会认为,在现在考虑中的两种意义上,相对主义在其中任何一种的意义上都是正确的。当然,这样的推论完全没有把握。
[6]不同的“惟一合理的方法”在成功解决伦理争端的程度上是有差异的。可能恰好是一个“方法”——这可能是惟一我们可以称之为“合理的”方法的方法——它标志着一些伦理判断站不住脚,但在重要问题上,于我们无助但不能帮助我们解决更严肃的问题。实际上,这就是韦斯特马克的观点。惟一的方法是经验科学的方法。但如果伦理陈述指的是韦斯特马克所说的那样(16页),这一方法可能会表明,有一些伦理陈述是靠不住的、错误的,但不能在如下意义上解决所有的伦理争端,即:证明不同人所作的两个互相冲突的伦理陈述只有一个是正确的。
[7]读者应参阅R.M.黑尔:《道德语言》,69页,牛津,克莱伦敦出版社,1952,及P.H.诺威尔-史密斯:《伦理学》,319页,巴尔的摩,企鹅书局,1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