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另一类比较常见的精神损害是对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的侵害。其中名誉权案例较多,尤其是对名人名誉的侵权案件。其实生活中这类情况也非常常见,比如村干部胡某因某司法局开办的网站发表了一篇以其为主人公的文章,导致在村内被人非议,于是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司法局告上法庭,后在法院的调解下与网站和作者达成内容为网站停止侵害、发表致歉声明、赔偿精神损失费1角的和解协议。在这个案子中1角钱对于胡某来说微不足道,但却是宣示其人格尊严的重要方式。
关于侵犯肖像权的现象也同样值得引起我们注意。不仅名人肖像被乱用的情况非常普遍,如黄磊肖像上公厕性病广告、林丹半裸写真登性病广告等等,有时人们在旅游的过程中会留影拍照作为纪念,但某些不良商家却把这些照片用作自己的广告宣传。我们每个人的面容都是独一无二,每个人对自己的肖像拥有权利,当被人恶意使用时往往会损害我们的名誉、声誉。因此,在遇到这种情况,我们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人格权利。
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精神损害赔偿
隐私是每个人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私密事情,是我们每个人内心最秘密的部分,不愿意被他人轻易触及。公民享有保护私生活安宁与秘密的隐私权,任何他人有义务尊重别人的隐私,不宣扬、公布、披露他人的私密信息。公民的隐私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