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作为“规范科学”的伦理学
“规范科学”这个用语可能有什么意思,以及伦理学只能在什么意义上“证明”某个行为或评价那个行为,现在我们算是看清楚了。在康德以来的现代伦理学中,有一种屡见不鲜的看法认为,作为规范科学的伦理学完全不同于“事实科学”,它不是要问:“什么时候一个人被判定为善的?”或“为什么他被判定为善的?”这些问题涉及的只是事实和对事实的解释。它是要问:“凭什么道理那个被判定为善?”它并不费心去研究什么东西实际上被评价这样的问题,而是要问:“什么东西是可以评价的?什么东西是应该被评价的?”显然,这是些完全不同的问题。
但是,这样地把规范科学和事实科学对立起来是根本错误的。因为如果说伦理学进行了某种证明的话,它也只是在刚才讲的那个意义上进行的,就是说,它只是以相对的、假定的方式进行的,而不是绝对地进行的。它“证明”某个判断,仅限于指出这个判断符合某个规范,而这个规范本身则是“正确的”,或有根据的,它既不能由自己来显示,也不能由自己来决定。伦理学只好把这当作有关人类本性的一个事实承认下来。一门科学,即使作为规范科学,也只能进行解释,而绝不能创立或建立规范(那只会是与绝对证明等价)。除了发现判断的规则,即从现有的事实中把规则揭示出来之外,科学再也不能做更多的事了。规范的来源是在科学和知识之外和之前的。这意思是说,规范的起源只能为科学所理解,并不就在科学之中。换句话说,如果或者只要哲学家是通过罗列许多规范来回答“善是什么”的问题,那么这仅仅表示他在告诉我们“善”实际上指的是什么。他绝不能告诉我们善必须或应该指什么。决定一个评价是否正当,那只是寻求一个高一级的又已得到人们承认了的规范,而价值就是由这个规范来确定的。这是一个事实问题。所以求证最高规范或终极价值的问题是个荒唐的问题,因为根本没有可以参照的更高的规范了。如前所述,由于现代伦理学经常谈到这种绝对的证明,把它当作伦理学的惟一的基本问题,所以,遗憾得很,我们一定要说,阐述伦理学由之出发的这个问题,实在是没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