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的“天道”,就是西洋哲学的自然法(Law of Nature 或译“性法”非)。日月星的运行,动植物的生老死,都有自然法的支配适合。凡深信自然法绝对有效的人,往往容易走到极端的放任主义。如18世纪的英法经济学者,又如斯宾塞(Herbert Spencer)的政治学说, 都以为既有了“无为而无不为”的天道,何必要政府来干涉人民的举动?老子也是如此。他说:
天之道,不争而善胜,不言而善应,不召而自来, 然而善谋。天网恢恢,疏而不失。
这是说“自然法”的森严。又说:
常有司杀者杀。夫代司杀者杀,是谓代大匠斵。夫代大匠斵者,希有不伤其手者矣。
这个“司杀者”,便是天,便是天道。违背了天道,扰乱了自然的秩序,自有“天然法”来处置他,不用社会和政府的干涉。若用人力去赏善罚恶,便是替天行道,便是“代司杀者杀”。这种代刽子手杀人的事,正如替大匠斫木头,不但无益于事,并且往往闹出乱子来。所以说:“民之难治,以其上之有为,是以难治。”所以又说:“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所以他主张一切放任,一切无为。“损之又损,以至于无为,无为而无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