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知亦然。当一个小孩有所行为时,其周遭环境便会有反作用。它不断地予他以鼓励,赞同他,或者也提出反对和责难。当我们有所行为时,他人亦必对我们有所行为,这是我们行为的自然结果,就像我们把手伸进火中时必有所反应那样自然。不妨把社会环境看作人工的,但它对我们的反应则是自然的而非人工的。我们在语言和想象中重复他人的反应,并且不断地仿效他人的后果。我们预先认识到他人的行为方式,而这种预先认识,则成了行为判断的起点。我们的认识同他人相关;这就是良知。我们的胸中自有城府以供探讨和评价所提议的行为和所实行的行为。外在的共同体成为内在的论坛和法庭,以便评判控告、裁决和申辩。我们对自身行为的看法渗透着他人的想法,这些想法不仅表现在外在的传授中,而且更有效地表现在他人对我们行为的反应中。
义务感是责任感的起点。我们行为的后果应由他人来评价。他们把对这些后果的喜恶强加于我们;认为这些后果并非我们造成的,是疏忽所致而非刻意所为,或者是最高尚的行为过程中的偶然事件,都是徒劳的。他人的权威是强加于我们的。我们并不赞同,但不赞同并非内在的思维状态,而是一种最确定不过的行为。他人通过其行为向我们言说,而我们则毫不介意这种行为是否故意。我们总是认为,他人在再次做出某种行为时总是故意的。指责和反对的判断,其意义总是指向未来的,而非返回过去的。有关责任的种种理论可能不免模糊,但在实践过程中,没有人会愚蠢到向过去发难。赞同和反对能够对习惯和目标的形成产生影响,亦即对未来的行为产生影响。个人的行为有待他人作出评判,以便对其未来的行为有所作用。人们逐渐学会了通过不断的仿效来接受他人的评判,而义务则成了一种自觉自愿的认同,即认识到行为都是属己的,其后果也源于我们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