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极”自由的观念
正常的说法是,在没有其他人或群体干涉我的行动程度之内,我是自由的。在这个意义下,政治自由只是指一个人能够不受别人阻挠而径自行动的范围。我本来是可以去做某些事情的,但是别人却防止我去做——在这个限度以内,我是不自由的;这个范围如果被别人压缩到某一个最小的限度以内,那么,我就可以说是被强制(coerced),或是被奴役(enslaved)了。但是,强制一词无法涵盖所有“不能”的形式。例如,我无法跳过3米高;我是瞎子,所以不能阅读;或者,我无法了解黑格尔著作中比较晦涩的部分等。如果基于以上这些理由,而说:在以上这些限度以内,我是被别人强施以压力、被别人所奴役,那就是偏颇之论了。强制意指:某些人故意在我本可以自由行动的范围内,对我横加干涉。唯有在某人使你无法达到某一个目的的情况下,你才可以说你缺乏政治自由。[2]仅仅是没有能力达成某一个目的,并不代表缺乏政治自由。[3]现代人的两个用语:“经济自由”(economic freedom)及与此相对的“经济奴役”(economic slavery),阐明了以上的说法。有人主张说:一个人如果穷得连某些法律不禁止他获得的东西,例如,一片面包、环游世界或诉诸法院等,也无法获得,那么,他其实也就和法律禁止他去获得这些东西,一样的不自由;但是,如果我的穷困是由于疾病——因为我生病了,所以我无法去买面包或无法去为环游世界之行付款或无法请求法院给予我公平的判决,正如因为我跛了脚,所以无法去跑步一样,在这种情况下,我无法做到某些事,基本上不能被指为缺乏自由,更谈不到缺乏政治自由。如果说我无法获得某些东西的原因,是由于别人刻意加以安排,使我无法获得足够的钱去买这些东西,但是别人却可以弄到那些钱,唯有在这种情况下,我才认为我是被人强制、被人奴役。换句话说,“自由”这个名词在此处的用法,是取决于特殊的社会和经济理论,这些理论可用以说明我之所以贫穷和无力的原因。如果我是因为身心能力的不足,才导致物质上的缺乏,那么,我便只有在接受以上这个理论[4]的情况下,才会说我的自由被剥夺了,而不仅诉说我的贫困。除此之外,如果我是因为经过别人的刻意安排,从而处于我认为是不公正或不公平的情况中,那么我才认为是“经济奴役”或“经济压迫”。卢梭就曾经说过:“事物的本性不会使我们疯狂,唯有不良的企图,才会使我们如此。”我是否受到压迫,其判别的准则是:别人是否直接或间接、有意或无意地,使我的希望不得实现。在此一意义下,若我是自由的,意思就是我不受别人干涉。不受别人干涉的范围愈大,我所享有的自由也愈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