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票发行的条件
(1)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限发行一种普通股,以实现“同股同权”的原则。
(3)发行人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4)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应占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以上,且认购的部分不低于3000元。
(5)面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数不得低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
(6)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不得超过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7)需符合证券规定的其他条件。
2.企业上市的程序
根据《证券法》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满足发行条件的企业上市的程序如下:
(1)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根据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股票上市申请。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申请时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①上市报告书;
②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定;
③公司章程;
④公司营业执照;
⑤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3年的或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