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客观性,这个问题的广阔外延被证明是正当的,不可能对其进行任意地限定,也无须考虑单个人自身的条件和有限性。哲学伦理学的任务不能由某种从其多样性中进行的。多少带有机会主义性质的选择构成。但是,它也不能将自己消损于复合整体中各个部分的单纯并列之中。然而,这些“道德”的相互矛盾造成伦理学无法进行简单而全面的综合考量。因此,伦理学在本质上必须是统一的——从较之其他哲学规则的统一性更加令人信服的意义上来说,它也必须是统一的。在纯理论中,分裂的产生仅仅是由于缺少洞见和理解,但是在各种主张和命令中,这些分裂部分之间存在着内在冲突,包括相互抵消的情形。
伦理学的统一是一项基本要求,它着力强调绝对凌驾于道德多元性之上,同时也是一项凌驾于所有观点冲突之上的要求,该要求显而易见是先验的和无条件的,不容有任何怀疑。其绝对单一性——有意识地与现象自身所呈现出来的多元性相比照——仅仅出现在调查研究的开端处。因此,问题是:哲学伦理学如何才能超越各种分歧和矛盾?它怎样才能获得一种本质上对立的综合?伦理学中的统一如何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