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例如,参阅塞缪尔·谢弗勒:《效果主义及其批判》,导言,1、6页。
[20] 这个观点由伦纳德·卡茨提出,参阅他的《作为一种心灵与价值的形而上学的快乐主义》,20~22页。
[21] 我对这些问题的理解得益于罗纳德·德沃金在《生命的支配》中的讨论。
[22] 这里提供了一种可供替代的解释,内格尔评价说主张每个人都有理由关心其他人拥有的每一个目的,这样的要求太过分,我们的解释仍旧保持在理由和价值的水平上,不必要求限制我们对他人的义务。
[23] 罗伯特·诺齐克就承认人的生命的价值的问题提供了相同的描述,尽管他没有完全得出这个结论。参阅他的《哲学解释》,451~473页。例如,诺齐克说,我们应当“把某些人(他是一个寻求价值的我)当作一个寻求价值的我”(462页)。他后来提出“对那些基本的道德特征做出回应的方式似乎就是追随承认这些特征的道德准则,通过它们拥有的特点来对它们的呈现做出回应”,470~471页。
《宽容之难》(2003)(节选)
何谓宽容
宽容要求我们接受人们,甚至当我们很不赞同他们时也要允许他们的实践。因而宽容包含着一种中间态度,此种态度处于完全接受与坚决反对之间。[1]这种中间地位使宽容成为一种令人迷惑的态度。有些事情是不应当被宽容的如谋杀。虽然我们能够阻止这类暴行的行动受到诸种限制,但不必因为这些行动乃是作恶者价值的表现而让自己不宽容。在其他情形下,我们反对或不赞成的情感应该给予恰当的控制,若能完全摆脱这些情感则会更好。例如,假如我们受种族或种姓的偏见驱动,更可取的补救措施就不仅仅是宽容那些为我们所憎恨的人,而是不再仅仅因为他们的与众不同或来自不同的背景而憎恨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