佩里教授对善的客观性观点的第一个批评是,“主张这种善观点的人必须要准备去指出一种明晰的可感性质。这种性质在我们的价值术语大致指示的领域中出现,它不同于事物的形状大小,不同于事物之各部分间的相互关系,不同于该事物与其他事物或主体的关系;并且它不同于所有属于相同语境的其他因素,但这些因素是由不同于‘善’的术语来指定的。可是笔者还没有发现这类其余因素(residuum)”[39]。而这类其余因素的存在又恰恰是争论的要点所在。迄今为止,我们有两种说法,一种是那些同意摩尔教授观点的人们认为,他们确实可以辨识某些事物中那种只能用“善”或其同义词来表述的独特性质,而另一种是那些同意佩里教授观点的人们则认为他们不能如此。然而,只要人们尚未按照这些线索来考量这一问题,那么,我们所能做的就是邀请其他人一起沉思诸如自觉行为一类的问题,并亲自尝试一下他们自己能否辨识这一性质。当然,佩里教授对自己这种武断的说法并不满意,他争辩道,假如善如同黄色一样是一种无法定义的性质,那么善的存在如同黄色的存在应同样是不证自明的。另外他还指出,摩尔教授在说到哪些事物是善的时候,如同他在表明善的存在并不如黄色的存在那般同样不证自明时一样,都流露出一丝迟疑。在此,佩里教授似乎过多强调了摩尔教授所声称的善与黄色的类比,这一类比仅仅在善与黄色这两者的不可定义性方面上是恰当的。它并不论证这两种性质在其他方面上都有着以上所说的那四种关系。尤其是,对这两种性质,一种是通过感—知(sense-perception)来领悟的(如果能被完全领悟的话)[40],另一种则是心智(intelligence)来领悟的。况且没有理由去推测,为心智所辨识的性质,同样容易为人们的感—知所辨识。然而,佩里教授夸大了关于辨识这两种性质难易程度的差距。他说:“对于这些内含经验性质的术语的分配,不存在任何严重分歧。‘事物毫无掩饰地带有这些性质,所有过路人都会注意到这些性质’。”[41]可是,难道黄色不会淹没到绿色或橙色之中,颜色就没有分界吗?在颜色没有分界的情况下,我们作出以下判断的困难将是超乎寻常的,即判断在我们面前的是黄色还是绿色,是黄色还是橙色?而且只要存在何者之善这一问题,人们就会存在意见的分歧吗?如果没有诸如自觉行为之类的东西存在,难道何者之善就成为普遍一致的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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